本报记者 唐慧
“我的车上了车损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我。”近日,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沧县的王某表示认可。
原来,王某投保了一份机动车损失险。一天,他酒后开车外出,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和货车司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时,保险公司以王某酒驾为由,拒绝赔偿。为此,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费用3.6万余元。
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付
2016年6月,沧县的王某经人介绍,在青县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近5万元,保期1年。
同年8月的一天晚上,王某跟朋友吃完饭后,开车回家。在市区渤海路上,王某与对向驶来的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与货车司机当场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想到自己的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王某打算向保险公司索赔。王某找到一家比较权威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进行评估。评估公司最终认定,王某的车损为5万余元。为此,王某花了2800元评估费。
王某拿着最终的评估结果,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了王某提出的要求。无奈之下,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6万余元。
酒驾出事该不该赔,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票据等证据。
王某认为,他的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现在车出了事故,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约定。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是酒后驾驶发生的事故。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商业车损险责任免除的范围。张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王某并不认可。他认为,当初他和保险公司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提示或者特别说明保险合同里面的免赔、拒赔的相关条款。因此,他并不认可保险公司拒赔的说法。
保险公司认为,即使赔偿王某的车辆损失,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
王某表示,经过鉴定,车损为5万余元,他还花了近3000元的鉴定费。按照自己承担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3.6万余元的费用。
保险公司证据不足,赔偿对方3万多元
青县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近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认为,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对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计算,王某的损失为3.6万余元。
保险公司提出,王某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他们不应承担车辆损失。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证据不足。
青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
保险公司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于是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用以证明条款中对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免责进行了约定。王某则认为,双方在签保险合同时,他并没有见到保险公司所说的免责条款,对该条款也不知情。
最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维权律师、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洁: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王某的损失。
依据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王某饮酒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认为,酒驾属于拒赔免赔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这种说法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