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乙无证驾驶普通小型客车致伤无证驾驶的李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仍应承担赔付责任。近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1月5日,李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返回自家,行驶至G106线平江县马安村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陈乙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李甲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甲在多家医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多发性盆骨骨折、输尿管损伤。2017年3月15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甲、陈乙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4月3日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甲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误工期十个月,护理期三个月,营养期三个月,后期治疗费为20000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能一致,李甲将陈乙及车辆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有限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陈乙持准驾车型为其他车型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过无信号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李甲、陈乙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李甲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9万余元,其余损失由李甲、陈乙各承担50%的责任。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现保险公司已积极给付了赔偿款项。(黄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