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写了一个法院判决案例,某次交通事故,肇事方未报案自行离开,7天后才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即使法院也是支持拒赔的。
那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且执行了和解协议后。事故的一方被查出因为事故造成了伤患,而保险公司却以肇事方未保护事故现场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这样的理由站得住脚嘛?这种理由是否合理又合法呢?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例。
出租车叶司机正常行驶,在行车至一转弯路口时。因避让不及闯红灯的赵某驾驶电动车,于是大小两车发生碰撞,“肉包铁”的出租车当然完胜“铁包肉”的电瓶车。碰撞不仅导致车辆受损,赵某同时也有轻伤。由于赵某闯红灯在先,虽然受伤,但是不重。出租车叶司机和电瓶车赵某双方当场协商,结果是叶某赔偿给赵某100元医药费。之后各回各家。
回到家以后,赵某才感觉身体非常疼痛,立马报了警。
而成都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本次碰撞事故中,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
而同日,赵某进入成都某医院接受治疗,并且进行了大手术:脾脏切除和胰脏修补手术。前前后后在医院一共用了12万多块钱。并且,住脾切除术后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而胰腺修补术后这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伤残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当然应该找保险公司。
出租车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三者险50万元,但在申请理赔时遭拒。
该保险公司理赔部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100元后各自离去,存在触发了三者险免责条款。”也就是保险条款中的: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笔者看到这段拒赔理由,简直就想骂这家保险公司了。因为,这个理由太牵强了。
而后,赵某在出院以后,将叶某及出租车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通果协商,并且达成了100元的赔偿,是积极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并且是赔偿后,双方才各自离开,并不存在逃离现场。第二就是,赵某是内伤,交通事故时候没有发现属于正常。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包括各种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8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不过,笔者认为,本次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太多。是因为保险公司针对的应诉方向错了。而导致了多赔了很多钱。
因为这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是赵某闯红灯导致,交通部门认为赵某为主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认赔偿,但是严格执行交通部门的责任比例赔付。那么赵某这种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就会得到应有的惩戒。赔付比例将变成保险公司只承担总费用中出租车司机该赔的部分。
但是保险公司确直接拒赔,且引用的条款错误。给了违法人员赵某机会。
PS:
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
基本上每家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都会写明: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都是免赔的。并且即使上诉到法院,绝大部分时候法院也是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