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不难?为什么?先看下面一系列数字:
2009年以来,沈阳市机动车保有量暴涨,且以每日600辆以上速度增加;
机动车事故大幅度增长,仅大东区,日常交通事故数量都在350起以上;
而因此诉讼到大东法院的交通案件数量,则以每年24%的幅度高速增长;
案件调解率却逐年下降,2009年低于10%,而其他民事案件都在40%以上……
业内人士透露,此类案件上诉率高,理赔周期长,有的甚至需要打一年以上官司才能拿到补偿款。
交通事故理赔难,不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理赔难?市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请看记者的专题调查。
你遭遇过交通事故吗?你曾为此打过官司吗?你是否因赔偿问题与保险公司纠结?这个过程,是不是让你除了蒙受痛苦和损失以外,还要筋疲力尽地想问——
赔本买卖如何吆喝好
现象1:不见判决不放款
近年交通事故高发,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觉得做车险赔钱,自然在理赔时锱铢必较。沈阳有18家拥有交通事故理赔资质的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的态度存在明显差异。
有一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设置重重障碍:凡提起诉讼的道交案件,一概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必须判决,而且判决一件,就上诉一件。大东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冬梅说:“哪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案情,也坚决不接受调解。后来我们一了解才知道,这家公司位于上海的总公司规定"不见判决不放款"。他们必须要"判决"向总公司交代。”
说法:对这种公司,王冬梅认为,消费者会选择用脚投票,“谁也不是傻瓜,不会总上同一个公司的当。每打一场官司,他家的车险市场份额就会缩小一点。”
现象2:律师从中频作梗
有的保险公司的为了尽量减少理赔数额,在聘任律师代理案件时就明确约定,以起诉和判决金额的差额为基准,按比例给律师提取代理费。这样的政策导致个别律师为了自己拿到更多的钱,不问案件是否有理,无休止地与当事人、法官纠缠不休。
有的保险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职业操守较差。“有一个律师,当庭对保险公司报险记录记录在案的事实予以否认,在法官提示其核实后,仍坚持否认。而其代理的公司却还不知道这个律师的做法,闻知后马上将他辞退,更换了新的律师。”王冬梅说。
说法: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利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在法院与几家保险公司沟通后,有的对内部规定进行了修正,有的更换了律师。
现象3:保险法条有矛盾
有时,保险公司与法院发生争议,是出于法院对保险公司个别保险条款不予认可。比如出租车的停运损失。“交强险的一个条款将停运损失作为间接损失,不予理赔。但我们认为,这与民法通则的立法理念相违背。在这个焦点上我们时常发生分歧。但通过有效沟通和司法实务的成熟,保险公司方面也基本都能给予赔偿。”王冬梅说。
据介绍,目前在沈阳18家保险公司中,虽然也有态度比较端正的保险方,但若涉及一些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等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也往往会出现拖沓现象。
说法: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不可能长期妥协。希望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规范,避免法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因保险条款法律适用上发生争议。
要求赔偿须合理合法
现象1:再小的事也找交警
每个早晚高峰都是对交警的重大考验。大东交警大队事故科苗永军警官说,如何把住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第一道关口,如何说服当事人接受合理赔偿,真是一门学问。很多当事人只顾着谋求更多私利,而全然不顾其他。比如许多轻微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敢撤离现场,先等交警,再等保险公司,人为地造成了道路的严重拥堵,特别是早晚高峰期,很容易造成大范围的拥堵。
“随着车辆的增加,事故率大大提升。我们就这么几个交警,一天最多要处理500起交通事故,平常每天也得有350起以上。”许多车主因为担心下一年的保险额提高,拒不肯承担法律责任,经常当街发生争执,压根不管他们身后长达1公里的堵车长龙。
说法:苗永军建议,只要人没有受伤,车损两万元以下的小刮碰、小纠纷,车主们最好一起填张《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约个时间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办手续。“随着法院与交警部门沟通的加强,结果都一样。”
现象2:受伤了就漫天要价
理赔迟迟不能实现,也并不都是保险公司的责任。王冬梅审理过的起诉提出金额和最终判决金额相差最大的案件,发生在一名手工艺人身上。他被一辆汽车刮倒,并无大碍,却向车主和保险公司提出了总计高达37万元的各种赔偿要求。他的理由是“自己从事精细工种”。经过鉴定,其只是轻微伤,法院依法只支持了其中的5000元。
还有一个案例令王冬梅印象深刻。2009年5月11日14时25分,一个老太太在大东区大东路被一辆大客车撞伤,经认定,大客车负全责。老太太在起诉书中声称自己是财务主管,要求赔偿高额误工费。但通过审查证据发现,老妇人年过七旬,只有小学文化,故法院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
说法:王冬梅说,目前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主要集中在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上。“法院的立场始终是客观公允的,对受害人的保护必须建立在依法的大前提下,对此作出的判决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现象3:担心判决不同标准
“这一点目前在大东法院已经得到了解决,”大东法院副院长陈青介绍,“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数量大、赔偿标准变化快的特点,今年1月22日,我们在全市第一个将此类案件统一归由专门民四庭审理,统一签发法律文书,确保赔偿标准的统一。”
“大东的道路交通案件自2006年以来,每年以24%的速度增长,已经超过了离婚等普通民事官司的增长速度。而调解率却逐年下降,2009年降到了9.5%,而当年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高达42%。”陈青说,“没统一之前,道路交通案件混同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审理,结果判决标准不统一,赔偿金额也时有争议。”而成立民四庭之后,经过半年的运作,此类案件的调解率已上升为36%,目前该庭无改判、发回重审案件。
说法:“统一审理不是终极目的,想真正解决理赔难的问题,还需要交警、法院和保险公司三家通力合作,加大对当事人调解力度,加强对法规的解释,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调解得当。”陈青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