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0日讯原告王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在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18日,司机张延伟驾豫D-34668号(该车为原告王浩所有,张延伟为该车司机)中型普通客车与同向行驶马付宽驾驶的老年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有损,张延伟驾驶的客车侧翻,乘坐人都晓光等十五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和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7348元。随后,原告王浩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因此王浩起诉至法院。
此外,王浩所有的豫D34668号客车于2009年5月30日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乘坐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5月30日至2010年5月29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辩称,王浩诉讼事故属实,但其诉请77348元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超出部分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王浩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双方之间构成保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王浩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77348元,该赔偿款没有超过保险责任赔偿限额。故王浩按此损失要求被告理赔,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浩因交通事故赔偿的损失77348元,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