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驾驶车辆的司机都知道,对发生的无责交通事故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那么,司机承担了百分之十的赔偿后,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驾驶员许康(化名)37753.69元。
2006年2月中旬,本市中年男子许康为自己所拥有的浙江牌照小轿车,与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06年2月25日至2007年2月24日,投保的险种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等,双方在保单中作特别约定如下:“本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中的40000元为强制责任限额。本公司按照《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承担强制保险责任,本保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适用《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6年11月8日,许康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苏州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金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另一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行人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许康则无责。事故发生后,金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07年4月下旬,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事故的另一机动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许康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36588.69元),诉讼费中的1165元由许康承担。为此,事后许康持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8年7月30日该保险公司向许康出具了书面拒赔通知。2010年7月19日,许康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37753.69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合同约定,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因许康在该交通事故中属无责,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还出具《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证明该起交通事故未发生在本市,故不应按照强制保险的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投保司机许康与案外人金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尽管许康属无过错,但他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院以为该百分之十,是许康在无责情况下对事故所应负的比例。保险公司认为因许康对事故无责,对事故应负的责任比例应为0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许康被提起诉讼所承担的诉讼费,在许康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并无约定,依法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遂判决保险公司一审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