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是新《保险法》实施一周年。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比如,新增不可抗辩规则,对保险理赔设时限 ,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等。这一年来 ,新法实施是否有成效?保险市场环境是否因新法发生改善?本报将对新《保险法》实施情况进行系列报道。
车祸中受伤,受害人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讨赔偿,这是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中的一大亮点,家住胶南的张女士丈夫遇车祸身故后她打了五年的官司,最终因这一新条文的“撑腰”获得了赔偿。然而记者采访了解到,新法实施了一年,却很少有受害人利用这一条文索赔。
车祸理赔案打了5年
2005年8月10日7时20分,家住胶南的高某驾驶一辆拖拉机在329省道上行驶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胶南市交警大队勘查,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来徐某的妻子张女士将高某告上法庭索赔,当年11月,胶南法院判决高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张女士对这一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06年3月,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赔偿金额提升至11.7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女士申请执行了高某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但只拿到3万余元赔偿金。
无奈之下,张女士将高某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市南法院一审时认为,高某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这一事实清楚,高某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高某不赔偿的情况下,张女士是可以向保险人索赔的。因此,2009年市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女士支付剩余的保险金9万余元 。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认为被抚养费的赔偿数额计算有差错,又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认为赔偿数额是市中院2006年做出的判决,他们无权否定这一判决的效力。近期,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张女士最终从保险公司拿到了赔偿。
新规鲜有人执行
记者了解到,新《保险法》实施一年来,敢于拿起这一条文起诉保险公司的并不多。“一年要理赔20多万起,也就有几起是这样做的。”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赵佳民说,“就保险公司而言,还是很愿意这样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的,因为不管如何,保险公司最后都要将赔偿金支付出去。与其拖着等受害人起诉肇事方,肇事方再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不如直接将钱赔给受害人,更快地了结,也避免了打官司带来的麻烦。”
市民多不了解“撑腰”条文
针对直接索赔较少的现象,赵佳民分析说,一方面是市民对新《保险法》这一规定不了解,不知道可以这样做。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并不掌握主动权,因为保险公司只能与投保人取得联系,并不知道受害者是谁。“每年处理的几起直接索赔案,是因投保车主及时报案了,业务员到现场找到了受害者,当面告知他可以这样做。”
另一方面,赵佳民认为有些法律工作者或律师阻碍了这一法条的实施。“一些受害人遇到肇事方不赔偿时,会想到去咨询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然而这些人为了挣到律师费或服务费等,就会提议让他们打官司,官司打得越多他们挣得就越多”。
青岛市中院民四庭法官王晓琼也认为,新《保险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市民多不知道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另一方面,这一条文规定较粗,没有细化的操作规范,在实践操作中还有些问题。因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具有合同关系,与受害人却没有关系,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还是受害人向肇事方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