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4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3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3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2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7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2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7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法院作出的调解书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吗?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7 0:19:08  点击:2985
 

  20060326日,赵先生将其捷达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6326日零时起至2007325日二十四时止。20061128日,赵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朝阳区静安西里皇家酒店前将刘先生撞伤,造成其多处骨折,刘先生住院78天,住院期间,赵先生垫付医疗费14 437.86元、护理费3900元。医院在2007214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注明刘先生出院后继续借助助行器进行患肢功能锻炼。2007123日,刘先生购买FS913助行器一台,价值160元。后刘先生将赵先生诉至朝阳法院,朝阳法院于200753日作出调解书,内容为赵先生赔偿刘先生医药费1800元、护理费12 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助行器费160元、交通费145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赵先生负担。2006626日,赵先生向朝阳法院交纳案款17 675元。当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部分内容不能赔付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赵先生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对赵先生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赵先生主张的医药费14 437.86元,赵先生提供的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护理费12 400元的诉讼请求,因赵先生只提供其中3900元的发票予以佐证,故法院对超过390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对赵先生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按照北京市的标准,应为每天20元。刘先生住院78天,伙食补助应为1560元。对刘先生购买助行器所支出的160元,有煤炭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购买收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赵先生主张的交通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赵先生赔偿金20057.86元。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电话车险起算日生争议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