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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电话投保并交付保险费用后的第二天发生了交通事故。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在保险时间起算上发生争议。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损失费14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女士诉称,今年8月5日,她通过保险公司营销电话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保险,保险公司表示同意。8月6日她交纳了保险费。8月7日,她驾车行驶至京沈高速公路出京37公里时,不慎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自己的车辆报废。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天,李女士就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审理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告知李女士,保险期间应从8月8日开始起算,因此她无法获得赔偿。
李女士认为,保险期间从8月8日起算是保险公司单方确定的保险延期生效,应属无效。
此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黄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