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是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说来也巧,成都一家公司的员工黄奇(化名)却偏偏在这种情况下把公司的公车弄丢了,难道说这件事真的要他自己扛下来吗?
今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以车辆在洗车店洗车时被盗不属于免责范围为由,判处保险公司支付成都某聚氨酯公司车辆被盗的保险金。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08年12月23日中午,原告某聚氨酯公司的员工黄奇将属于自己所在公司的广本奥德赛汽车停放在双流一家汽车美容店洗车。45分钟后,黄奇前去取车时发现该车被盗。双流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于当日出具了盗抢立案证明。
原告曾于2008年1月11日在被告处为该车投保了盗抢险19175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1月12日零时起至2009年1月11日24时止。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汽车被盗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原告车辆被盗时是在养护期间,属于免责范围,且被告对该免责条款已对原告尽明确说明义务。并且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洗车店签订了两份协议,经双流法院判决认定,洗车店赔偿原告48000元,原告放弃了保险公司对当事人的追索权,所以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点。
第一:被保险车辆在洗车期间被盗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汽车养护期间被盗,保险人应免责的情形。
保险公司所提供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第3项内容为“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汽车养护,通常是指为保证汽车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的保养、维修,以及为提高汽车的使用质量、使用寿命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等处理维护行为,最基本的包括检查机油、轮胎气压、冷却水及温度、操控(刹车、方向等),还有如电屏、空滤、皮带线路、灯表、配置等按要求养护检查。
法院认为,本案被保险车辆仅是在洗车期间丢失,其仅是对汽车外观进行清洁处理,尚未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汽车养护处理程序。故洗车与汽车养护属于不同概念,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二:原告公司是否已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保险公司可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原告公司与洗车店签订的协议书,“除保险赔偿金外,洗车店自愿另外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元,另外付给该公司三个月的交通费18000元。”从该条表述看,48000元是除保险金外第三者给予的赔偿,并非原告公司要求第三者赔偿48000元后,原告公司放弃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公司保险金122140元。
庭审过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当职法官,法官表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车辆在洗车期间被盗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汽车养护期间被盗,是否属于保险人应免责的情形?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免责条款,洗车没有包含在内。并且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养护被盗保险人免责条款属于合同的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对于洗车是否属于汽车养护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即保险人的解释。故不应当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要想免责,必须将免责条款白纸黑字的具体列出,否则免责无效,同时,在车辆投保时车主也当准确的理解合同免责条款,认真的分析保险是否真的适合自己。(崔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