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1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银行成车险理赔第一受益人 法院判决不合法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16 1:14:24  点击:2912
 

  以抵押方式贷款买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竟是银行。昨日,记者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获悉,合同中的内容违反我国有关保险法规,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无效。

  2008821日,张某在中国银行黄石港支行,以车辆抵押的方式贷款买了一辆汽车,当天与我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在一年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车损险赔偿限额为11.3万元,合同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是中国银行黄石港支行,并将保险合同交该银行存档。

  在保险期间,2009121日,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该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14.9万元、车损3700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赔的钱应首先还张某在银行的贷款,而张某一时拿不出钱赔偿对方,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的钱应首先支付第三者的损失。张某以当初填写投保单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目的和投保意义,就在于减少事故责任人的经济损失,以及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有效地对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进行赔偿。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作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一受益人是中国银行黄石港支行的特别约定,与国家针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立法目的和投保人对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意义相悖,明显违法了公平原则。因此判决撤销双方在车辆保险公司中对第一受益人为中国银行黄石港支行的特别约定,该保险公司10日内支付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0万元,以及机动车辆损失赔偿金3700元。 (东楚晚报记者 刘艳新)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汽车自行行驶撞死司机 法院判决保险理赔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