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校高中生投保了师生平安保险,六个月后因病住院,保险公司却以患的是先天性遗传疾病拒绝赔付,法院依法维护了这名高中生的权益,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1600元。
17岁的在校高中生芸芸,与班级里的同学一起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师生平安保险,交了50元的保险费。2006年9月,芸芸因头痛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医院报告建议上写着左侧小脑半球占位,考虑海绵状血管瘤可能性大。芸芸住院用去22000元的医疗费。芸芸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芸芸的疾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芸芸的脑出血考虑为先天性脑血管瘤引起。保险公司以芸芸患的是先天性遗传疾病为由,拒绝赔付。两方为芸芸的病是否为先天性遗传疾病而发生争议。芸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芸芸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书,是保险公司单方委托而不是双方协商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并且该鉴定分析说明“应考虑为”是不确定的结论,该鉴定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以此认定自己患的是先天性遗传疾病;保险公司却认为,鉴定结论的表述“考虑为”是法医鉴定结论的通常表述,这并不是一个不确定的结论。庭审中,两方都不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芸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提供的《司法鉴定书》为不确定结论,并且是保险公司单方委托,原告也不认可,双方均未要求对争执事项重新鉴定。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对芸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医疗费,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