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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按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日前,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15日9时许,平阳县一家运输公司的驾驶员黄某驾驶车辆侧翻,造成坐在后排的同为该运输公司员工的李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的家属与运输公司就死者工伤一事达成赔偿协议,由该运输公司赔偿31万元。后死者家属认为该赔偿数额不能弥补事故带来的伤害,遂请求法院按侵权责任判决该运输公司赔偿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本案中,死者系被告运输公司员工,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死者家属已与被告运输公司按工伤赔偿标准达成赔偿协议,现死者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被告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通讯员沈华清 记者 冯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