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田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和司法为民的原则,成功调解了一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被告某实业公司同意向阮某某等五原告支付34万元工伤待遇补偿款,并在调解书生效后支付了其中的2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9月,邹某某(系原告阮某某的丈夫)入职被告某实业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也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10月17日,邹某某因日常工作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向五原告支付了30000元的补偿费。2009年2月4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邹某某的死亡属工伤。
2010年3月30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一、某实业公司向阮某某等五人补偿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246378元;二、某实业公司按每人每月875元的标准支付死者邹某某被供养亲属(四人)的抚恤金。仲裁做出后,双方均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双方矛盾尖锐。死者的家属因为失去了亲人而一度情绪激动,而公司方认为死者邹某某是案外人郑某某所挂靠车辆的司机,并非公司直接聘请,且邹某某仅入职一个月,难以接受承担如此巨额的工伤待遇补偿。此外,五原告常住江西,判决以后每月主张抚恤金也极为不便,有可能引发累诉。因此,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是本案最佳解决方式。
由于双方差距较大,一时难以达成调解协议。但承办法官并不放弃,在撰写判决书的同时,坚持调解优先,耐心地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通过打电话、面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向双方当事人详细分析了调解结案的有利之处和判决结案的不利之处。承办法官的善意和执着逐渐打动了双方当事人,也使双方逐步认识到调解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在宣判的前一刻,双方终于达成了由被告向原告补偿34万元的调解协议。目前,被告已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补偿款,余下部分被告保证将按期支付。(深圳报业集团特派记者邓玉梅 通讯员 刘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