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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违规工作被上司打断鼻梁骨 斗殴OR工伤?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16 1:59:52  点击:3670
 

听上司的话,尽量做好上司安排的每一项工作,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职场生存法则,有时候,大家可能还会被领导要求做一些超出职责范围之外的事情。煤矿工人田华(化名)却认了死理不是我职责范围的事情坚决不做,他不但得罪领导,还遭受了一顿皮肉之苦。他觉得,自己应算工伤。

采矿工拒绝带炸药下井被打伤

田华是200833号到涪陵白涛煤矿上班的,当时他签了5年的合同,工作是采煤、掘进等井下作业。

200895号下午,田华像往常一样来到矿上准备接班,班长肖峰(化名)已经在那里等他了。

小田,等会儿你下井的时候顺便把这包炸药带下去吧。肖峰吩咐说,在他看来,这是举手之劳的事,下属应该没有二话。可是,田华却不愿意,我又不是爆破工,凭什么要我带炸药,不干。

肖峰开始教育下属,田华也不甘示弱,火药味越来越浓,抓扯中,肖峰一拳打在田华的鼻子上,顿时血流不止。经医院诊断,田华鼻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

算打架斗殴还是工伤?

田华很不服气,咨询律师后,他认为这属于工伤。受伤1个月之后,他向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区人社局很快查明,根据相关规定,田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应该算工伤。

这边的白涛煤矿也不服了,今年417号,煤矿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煤矿方面认为,田华不同意携带炸药下井,并与班长肖峰发生纠纷,虽系工作原因引起,但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双方的行为应属斗殴,田华他是掘进工,工作场所在井下,斗殴发生地点不在井下,也不算在工作场所内,他俩的斗殴,应由他们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但是,涪陵区法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煤矿还是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个月,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田华的伤属于工伤。

律师解读》

原则还是要坚持

上司安排的工作也不一定是正确的,要有原则,上司如果安排你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你也做吗?昨天,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许红光了解这起案件后,认为田华当时的做法是正确的,法院的判决也是相当准确的。

许红光介绍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如警察执法被打伤等。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火灾、机械突然故障造成的伤害等。显然,田华受到的伤害属于前者。

我认为,在职场中,至少领导安排的两种事情不能做,一是违背安全生产原则的,二是违法犯罪的。许红光说。

领导让司机酒驾

司机不干遭打

如何让单位承认

这种情况算工伤?

在与上司发生纠纷受伤时,你怎么判断是属于斗殴,还是属于工伤呢?我们举了一个应该算工伤的例子,并结合此案和相关法规做了一个比较。

举例:某单位的司机张师傅,因为工作需要受单位指派到酒店接领导许总,可许总要求张师傅陪酒,张师傅拒绝了,说酒后驾车是违法的。许总一怒之下打伤了张师傅。看看张师傅的招数吧。

第一招

张师傅可以这么说:接送领导是我的工作,这差事也是单位派我去的。他在工作时间打了我,就应该算工伤。

他可以用到这条法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

本案适用:田华受到暴力伤害事件发生在白涛煤矿上下班交接班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第二招

张师傅可以这么说:醉驾要扣分,还要遭拘留,他凭什么让我喝酒!

他可以用到这条法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工伤保险条例》第4

本案适用:白涛煤矿和田华都应该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田华不是爆破人员,肖峰要求他将炸药携带进矿井,如果他带了,就是违反法律法规了,而他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就是在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

第三招

张师傅可以这么说:你把我打得不能工作了,我就没工资了,我的生活谁来管?

他可以用到这条法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保险条例》第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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