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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辆半挂车,前半身是牵引车,后本身是挂车。
去年8月30日,我的主人驾驶我经过江东区江南公路地段时,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惯性之下,我的后半身撞上了前半身,前半身破损。
我主人的东家长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说,我这是自己撞自己,没得赔。
长运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江北法院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
根据《保险法》,车损险中说的碰撞,是特指两个物体发生碰撞。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牵引车和挂车相撞,是自己撞了自己,白撞。
长运公司提出:
牵引车和半挂车用的是不同的车牌号码。而且去年5月18日,公司分别为牵引车、半挂车投了交强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所以,这次碰撞,其实是两车相撞。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偿。
法院认定:
牵引车和挂车有两个不同的牌照,因此,事故是两个不同的物体的相撞;相反,如果牵引车和挂车使用的是同一牌照,那么就无法理赔了。
最终,我得到了10207元的理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