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0/22 0:58:27 点击:2744 |
旧机动车上保险,保险公司却巧舌如簧,要求车主按新车来交保费。这种“霸王现象”在汽车投保过程中屡有发生,很少有人会意识到,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日前,一位口碑理财网的网友发帖称,其在人保汽车投保时也遭遇了上述“陷阱”,然而“幸运”的是,北京丰台法院最终裁定消费者胜诉,责令退回了多交了保费。在案例指导呼声渐高的当下,此案例的判决也显得更具有特殊意义。
据这位网友发布的判决书显示,他的轿车购买于2003年,是一辆旧车。当他于2009年4月1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时,人保公司不顾此车为6年车龄旧车的事实,按照新车价格将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核定为191040元,并据此收取2097.83元保险费。而事实上,同一保险单显示,保险公司明知道此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106218元。
北京丰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当被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人保丰台支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人保丰台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不可能超过该车的实际价值。这个案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法院判定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存在不公平合约,也就相当于说,保险公司涉嫌欺骗消费者。
这一判决发生在时下,无疑给了人们更多的想象空间。8月15日,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应用”研讨会暨2010年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处长孟燕菲、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分别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主要涉及指导性案件效力、范围、工作机构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表示,“随着最高检与最高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出台,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整体建成只差"临门一脚"。”如果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出台, 那么丰台法院此次关于旧车按新车投保的案例就具有更大的意义。
抛开这些联想不说,单纯看此次判决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旧车按新车投保的案例每年都有发生,但是,能够胜诉的却鲜有耳闻。此次消费者不但胜诉,而且还通过网络将这一判决发布出来,无疑给了更多车主法律维权的信心。 (人民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