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大家的习惯认识。然而,不久前,维扬法院对一起酒驾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相关法律并无“酒驾不赔”条款,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受害人5万多元,一时引起争议。
案情 酒驾致他人伤残
2009年12月8日,王女士骑自行车和市民老刘驾驶的摩托车在五台山大桥南下坡处相撞。王女士受伤后住院23天,用于医疗、护理等费用近3万元,属十级伤残。
当王女士找到老刘索赔时,老刘承认酒驾肇事应当理赔,但他认为自己有交强险,还在保险期内,赔钱之事保险公司也要承担。
判决 保险公司仍需赔
不久前,王女士把老刘和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针对老刘酒后驾车不予理赔的辩护,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根据事故中双方责任,法院酌定王女士承担20%、老刘承担80%。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给付王女士赔偿53909元,老刘赔偿王女士8542.58元。
依据 保障受害人权益
针对此案,法学专家分析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其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司机酒后肇事,保险公司就免去责任,很可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专家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投保人酒驾肇事产生赔偿,保险公司有垫付并追偿的权力,但并不在21项免责条款内,也就是说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根据立法原意并结合实践,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合情合理也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