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儋州法院成功执结黎三女等21人与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海南木曜实业有限公司21宗劳动合同纠纷案,促使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为黎三女等21人缴纳了全部的社会保险金249646元,并支付了黎三女等21人的培训费、经济补偿金共6164元。
自1995年起,原告黎三女等21人陆续被招工进被告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工作,聘用期限为一年。此后被告连续聘用原告工作,并于当年合同期满后与原告续订新的合同。因被告随意扣除原告培训费、并且没有按规定为原告交纳全部的社会保险金,于是双方发生纠纷,2008年6月24日原告等21人诉至法院要求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2008年11月3日,儋州法院作出了被告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为原告等21人补缴自1999年3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金及支付培训费、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因原告等21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4月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部分判决,加判上诉人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木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经济补偿金和变更为原告等21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期限截止2008年8月的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原告多次上访,后于2010年7月5日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案件性质、被执行人相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儋州法院决定将此21宗案件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儋州法院要求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木曜实业有限公司出具黎三女等21人工作期间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但被执行人以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由无法提供相应的资料,使得21个申请执行人的社会保险金数额缺乏原始依据,造成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随后到儋州市社会保障局调取黎三女等21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信息”,又到儋州市地税局核实1991-2008年“儋州市从业人员历年工资情况”,再接着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最后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统计出了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应缴的社会保险数额。
经承办法官多方协调,数次与当事人展开执行和解工作,2010年10月12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在7日内为黎三女等21人缴纳了全部的社会保险249646.21元,支付培训费、经济补偿金6164元的和解协议。10月18日,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按协议支付了上述费用。至此,21宗涉台企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许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