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4日,德化石牛山风景区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9名游客死亡,3人受伤。前日,丰泽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80万元理赔金给泉州五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五矿公司先垫付一些钱
去年7月4日下午,郑某旺驾驶闽C51154面包车载刘先生等11人与运载其他游客的车辆一起前往水口镇坂里省委旧址参观,在水口镇昆坂村山洋岔路口往省委旧址0km+700m处,因郑某旺操作不当,面包车失控冲出路面,坠落山崖,车辆着火燃烧,造成乘车人员刘先生、林先生、吴女士等9人死亡,谢先生和苏先生受伤及司机郑某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据悉,9名死者中,有1人为泉州外经局干部,8人为五矿公司员工。据悉,事发后经相关部门协调,五矿公司以旅游意外险的名义先拿出90万元(旅游意外险10万元/人×9人=90万元)垫付死者的家属以便善后(其中1名死者的家属因故未与五矿公司达成协商,故10万元先存放着)。事发前,五矿公司与死者签订了《协议书》,依约事发后五矿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和旅行社。
去年11月份,五矿公司作为原告,将负责旅游事宜的福建精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彩旅行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金90万元(每人10万元)。
游客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丰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精彩旅行社提供的保险确认书传真加盖有保险公司第四营业部的承保专用章,与精彩旅行社提供的其他保险确认书相吻合,格式、传真时间上也存在一致性,保险公司对于传真性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虽然辩称它没有传真保险确认书,但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交易惯例,法院依法确认保险确认书传真件,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于去年7月4日向旅行社传真保险确认书的事实。
法院还认定,旅行社组织的本次旅游团成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境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仅限于旅行期间,因此保险公司这一确认行为应视为它对整个旅行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追认,保险期间应包括整个旅行期间,因此虽然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公司确认之前,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判付80万元理赔金
在案件中,保险金受益人(游客)对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权益,完全有权自行处分,故五矿公司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另外一名死者,五矿公司未能提供他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资料及授权委托情况,因此它与该死者的家属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予以认定,故五矿公司要求两被告支付该死者保险理赔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后来,五矿公司撤回关于旅游责任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旅行社作为投保人,并非保险金受益人,它没有义务向五矿公司支付意外伤害险。
昨日,丰泽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五矿公司保险理赔金80万元,驳回五矿公司对旅行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