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7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5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1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3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69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39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
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赔偿30万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1 23:43:46  点击:2599
 

  投保人发生车祸后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被保险公司认定不予赔偿,双方因此闹上法院。事件近日终于有了定论,即保险公司作出的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所以要为投保人承担30万元赔偿责任。

  2009930日晚,田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儿回家途中,与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田某及其子当场死亡,田某之妻及一名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大货车驾驶员朱某为逃避罪责,当场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但是法网恢恢,朱某最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虽然朱某驾驶的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依照合同约定肇事驾车逃逸、毁灭证据属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故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为此,朱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裕安区法院,此案经审理认为,合同内虽有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对朱某尽到对免责条款的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30万元内代为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洗车时车辆失窃赔偿难 车主告保险公司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