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小意外,却酿成一幕死亡悲剧。日前,市中院终审一起特殊交通肇事案,死者也被认定承担10%的事故责任。
去年12月19日下午5时许,宜兴市民李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碰撞,手部被擦伤。摩托车主张某立刻报了警,并提出要带李某先避到一旁。但李某一直蹲在机动车道上哭泣,别人劝说也不愿意离开。
这时,由西向东驶来一辆宜兴市科信公司的轿车,撞到路中间的电动车,电动车接着撞到蹲在旁边的李某,把她向前推行了10多米。没等在场者反应过来,又驶来金某驾驶的轿车,再次撞到了那辆电动车,电动车撞飞后压倒在李某身上,致其死亡。
今年1月,李某的家人把有关各方告上了宜兴法院。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某在轻微受伤时不愿撤离现场,蹲在机动车道中,影响了机动车正常通行,其过错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其过错行为为被动型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于是,宜兴法院一审判决:两辆轿车交强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某承担10%的责任,剩余部分由苏某及科信公司和金某各承担赔偿107943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