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末,刘老板运送的价值6万元的货物在运送途中受损。
事故发生后,刘老板将理赔的所有材料交付当初购买货物保险的机构,但该保险机构收到材料后却迟迟不予理赔。为此,刘老板多次找到该保险机构,但该保险机构却表达,补偿金已被承运该批货物的车主领取,车主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
多次交涉未果,刘老板诉至法院,诉求判令该保险机构付出其货物亏折保险补偿金6万元。
刘老板是沈阳市甘井子区某货运代理公司业主,其诉称,2004年十月二十二号,她与某保险机构沈阳西岗支企业订立保险协议书。
法院开庭期间,该保险机构当庭表达不赞成刘老板的官司诉求。其代理人辩解说,双边并未签厘正式的保险合约,出险后,刘老板也未向该企业施行正式的报案。进入了理赔后,刘老板也未向该企业提交处理任何索赔材料。
同时该企业表达,其已根据与货物承运人车主董某订立的车上货物保险施行理赔。
随即的法庭调查阶段,刘老板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出示了其与该保险机构订立的货物运送预约保险协议书以及证明刘老板获悉所托运货物发生亏折后,即告诉该保险机构业务员的电话录音。
对此该保险机构觉得,该预约保险协议书并不是正式的保险合约。同时,该保险意外发生后,显露出来2个保险,一个是刘老板的货物运送保险合约,另一个是车主董某的货物责任保险合约。
双边订立的保险协议中约定,假如受到保险范围内的亏折,投保人应直接告诉保险机构,或拨打保险机构专门的热线电话。刘老板在已经晓得报案手续的事情状况下,未积极向该企业报案,并提交处理相连的单证,所以其亏折不应由该企业补偿。
审查处理后法院觉得,刘老板交纳保费,并在保险意外发生后趁早履行报案义务,提出赔付诉求,保险机构照理应该对其施行理赔。
同时,该保险机构觉得,因为已对承运人董某就同一保险意外施行赔付,因为这个不应再赔付刘老板。对此法院觉得,在同时存在货物运送保险合约和货物责任保险合约两种保险合约关系时,为避免某些意外责任人在获取保险赔付后采取藏躲、隐匿等方式错误货物权益人施行补偿,保险机构应将货物的赔付款赔给付货物运送险的投保人。
因为这个,沈阳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投保人官司诉求得到支持,某保险机构沈阳西岗支企业赔付刘老板的货物亏损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