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一中院最后判决全顺企业与安泰企业所订立的运单中关于未声明货物的价值的,按每千克一元赔付以及在发生暴力据为己有事情状况下承运人不负责赔付的条款失效,安泰企业补偿全顺企业货物损失18000元。
2006年六月十五号,安徽全顺电子技术有限企业通过安徽安泰货物运送有限责任企业托运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脑包一个给山东的客户。在安泰企业向全顺企业出具的运单的下部,用小号字体印有:发货人须声明货物的价值在缴纳货运保险金后,如运送途中发生货物毁坏短少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付,但最多不超过声明价值;未缴纳货运保险金的失效;未声明货物的价值的,按每千克1元赔付;有下面所开列事情状况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赔付:人的劳力不可以抵抗、暴力据为己有等。
委托货运企业托运的笔记本电脑在中途上被抢,货运企业是否承当补偿责任?货运企业以双边订立的运单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暴力据为己有的事情状况下承运人不负责补偿责任为由,不接受补偿发货方的经济损失。为此,遗失笔记本电脑的货主把货运企业告上法庭。记者几天前获知,安徽省第1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理判决决:以双边订立的款式条款失效为由,判令货运企业补偿发货方经济损失18000元。
在全顺企业将电脑交由安泰企业托运后过了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全顺企业收到山东客户发来的催货告知书,称客户直到现在也未收到其约定购买的货物。全顺企业经与安泰企业结合获悉,在发货当天晚上八点左右,该货物在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对面公路便道上被犯罪嫌疑犯抢走,安泰企业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到现在为止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查。
全顺企业与安泰企业协商补偿事宜未果,遂以安泰企业未能尽到相应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烦请法院判令安泰企业补偿全顺企业货物损失18000元。安泰企业则觉得双边正式签字的运单中明确约定了假如因犯罪端由造成货物遗失企业不予补偿,不赞成补偿烦请。
法院经审查处理后确定地认为:运单是安泰企业单方制造的款式单证,那里面的运送合约条款是由安泰企业单方预先拟订的款式条款,而不是双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的最后结果。安泰企业仅以不惹眼的字样将其印制在运单上,不完全可以引致对方的注意。在我国现存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事情状况下,运送合约此项约定减免了安泰企业自身的补偿责任,加重了全顺企业的损失,故应为失效条款,对全顺企业不产设法律约束力。
这个之外,法院还觉得,运单中关于未声明货物的价值的按每千克1元赔付的约定,是归属减免安泰企业自身补偿责任,加重全顺企业损失的款式条款,应为失效约定,对全顺企业不产设法律约束力。安泰企业负有将全顺企业委托运送的货物送交收货人的合约义务,并依法负有对运送过程中货物损伤、灭失的损害到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