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的死是否“意外”,决定他的父母能否得到50万元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平父母的诉讼请求,而中院终审则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李平父母保险金50万元。
李平的单位派他去趟北欧,出国前为他购买5份“吉祥”保险,保险费是500元,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损失的,可获50万元赔偿,受益人为李平的父母。2009年11月3日,李平赴北欧公干,11月29日回国。12月5日,李平因发热、恶心入院治疗,7日死亡。医院确认李平死亡原因为肾综合征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李平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平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保险金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平父母的诉讼请求后,李平父母以儿子感染的“肾综合征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完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为由上诉到中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平的父母主张导致儿子死亡的原因符合“意外伤害”构成要件。对此,保险公司不予认可。鉴于涉案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作明确规定,且该合同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李平父母的上诉理由予以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国强、鲍宏声评析,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首先,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定义,所谓“意外伤害”应当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其次,本案中李平因工作原因出国工作不到一个月,回国后即病发入院,经传染病医院确认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征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
律师认为,李平感染的“肾综合征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明显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最后,鉴于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对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作明确定义,且该合同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夫妇保险金50万元是完全正确的。
新报记者 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