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驾驶投保车辆时,因路面不平,天降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致使车辆在行驶中底盘受到井盖碰撞后熄火损坏。宋女士花费9万元修复车辆后,保险公司却只赔偿4.5万元。宋女士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的修车费4.5万元。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再赔偿宋女士修车费4.5万元。
2009年9月某日晚上,宋女士驾驶车辆行至河北区月纬路至五马路方向某工地时,因道路施工凹凸不平,天降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致使汽车底盘与井盖发生碰撞后熄火。经交管部门认定,宋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女士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4S店花费修车费用9万元。后保险公司赔偿宋女士修车费4.5万元(已支付),对余下的4.5万元不予赔付。为要回剩下的4.5万元修车费,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因宋女士的车损系全责,公司按照保险的规定已经赔偿4.5万元修车费。该车损属于车辆涉水后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故不予赔偿。
法院查明,宋女士的车已缴纳机动车辆保险,车损赔偿限额为43万,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间,合法驾驶人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因“碰撞……暴雨、洪水、地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公司负责赔偿。”另外,“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公司不负责赔偿。”法庭上,宋女士出示了4S店的修车单,上面显示车损是由于底盘碰撞后油底壳破损造成,与水淹、涉水无关。
河北区法院认为,案发当日,宋女士驾车路过工地时,因暴雨造成道路积水,致使宋女士没有察觉路面的凹凸不平,汽车底盘与在水面以下、突出地面的井盖发生碰撞后损坏。该事故是由于暴雨造成的路面积水引起,并非水淹或涉水造成。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中相关规定,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给予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宋女士车辆修理费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