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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旅游 员工受伤谁担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8 23:58:15  点击:3439
 

  公司组织员工出外旅游,员工却意外受伤住院。员工以工伤名义向公司提出赔付,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律师表示,员工在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向活动组织方进行索赔。

  汉沽市民刘先生今年6月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旅游活动。在爬山途中,由于山路陡峭,刘先生脚下一滑,从山路的楼梯上失足跌落下来。当时刘先生便疼痛难忍,倒在地上动弹不得。幸好有同事及时赶到将其搀扶起来,但刘先生的腿已经鲜血直流。大家赶紧把他送往当地医院。经医生诊断,刘先生为右髌骨严重骨折,需要手术治疗。经过3个多月的住院治疗,直至上个月刘先生才治愈出院,回家养伤。可是由于伤势严重,光治疗费用就花去了近万元。

  出院后,刘先生认为自己受伤是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期间,按理医疗费用应该由公司来支付,遂向工会提出了赔付事宜。但是工会却以公司组织的旅游不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员工在非正常经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了刘先生的赔付请求。

  律师说法

  义源律师事务所崔立军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司组织的旅游,并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员工在此活动中发生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时意外受伤则可认定为工伤,如公司组织运动会等。同时崔律师还表示,刘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个案。根据我国《旅游法》规定,刘先生可以向活动组织方公司工会进行索赔。如果活动是依托了旅行社组织,则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记者 于浩洋 实习生 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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