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爆胎,司机席某在车后摆起石头当“警示”标志,摩托车司机因不慎碾到石头,造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是“撞石”而非“撞车”,不愿承担交强险责任。
车破胎摆石“警示”
今年3月17日9时许,席某驾车在海沧马青路上行驶时,忽然发现车轮破胎,他赶紧将车停放在路旁的慢速车道内。席某在车后五六米处摆放两块石头作为警示标志。席某认为此举相当稳妥,便卸下轮胎前往附近的补胎点补胎。
撞石成八级伤残
摩托车司机张欣(化名)并没有注意到车道上的“警示石”,不慎碾上石头。张欣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并伴有急性失血性休克,医院对其实施了脾切除术。经鉴定,张欣伤残等级为八级。此后,交警部门认定,席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欣负次要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张欣的摩托车与席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没有发生接触,该事件不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张欣索赔遇阻,将席某与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间接碰撞”也算数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故虽非机动车之间的直接碰撞,但系因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全车应急灯失效,他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发生故障抛锚后无法开启应急灯警示,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致使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碾压作为警告标志的石块倒地受伤。该事故应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承担交强险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欣赔偿款计120000元。席某支付原告张欣赔偿款计44722.36元。(记者 陈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