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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摆石当“警示”反酿车祸 法院裁定撞石头也属车祸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12 12:58:19  点击:2671

  车辆爆胎,司机席某在车后摆起石头当警示标志,摩托车司机因不慎碾到石头,造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是撞石而非撞车,不愿承担交强险责任。

  车破胎摆石警示

  今年3179时许,席某驾车在海沧马青路上行驶时,忽然发现车轮破胎,他赶紧将车停放在路旁的慢速车道内。席某在车后五六米处摆放两块石头作为警示标志。席某认为此举相当稳妥,便卸下轮胎前往附近的补胎点补胎。

  撞石成八级伤残

  摩托车司机张欣(化名)并没有注意到车道上的警示石,不慎碾上石头。张欣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并伴有急性失血性休克,医院对其实施了脾切除术。经鉴定,张欣伤残等级为八级。此后,交警部门认定,席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欣负次要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张欣的摩托车与席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没有发生接触,该事件不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责任。张欣索赔遇阻,将席某与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间接碰撞也算数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故虽非机动车之间的直接碰撞,但系因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全车应急灯失效,他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发生故障抛锚后无法开启应急灯警示,且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致使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碾压作为警告标志的石块倒地受伤。该事故应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承担交强险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欣赔偿款计120000元。席某支付原告张欣赔偿款计44722.36元。(记者 陈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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