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车出事
交强险全赔,商业险赔一半
靖江义龙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旗下的这辆重型半挂车,车头(牵引车)和车身(挂车)有各自的独立牌号、行驶证。去年,公司为该车的“车头”和“车身”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者的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均为2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驾驶员老姜驾驶这辆重型半挂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上2名乘员死亡。交警认定老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了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85万元。保险公司也在2份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物流公司22万元,但是,就在物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2份商业险范围内再赔偿40万时,保险公司只愿在其中1份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给予赔偿。物流公司不能接受,两家打起官司。
保险公司:
只赔一半,只因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投保时,他们已就保险条款向物流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
保险条款第20条约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因此,他们最高只能赔偿20万元。
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
物流公司:
保险条款不合法,应判无效
物流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他们提出,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第20条的字体与其他条款的字体没有区别,也不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因此没有达到明示的目的。
主车(牵引车)和挂车是2份不同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一份保险合同中规定另一份保险合同的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且该条款是免除保险公司的义务,应该认定为无效条款。
他们也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单。
法官认定:
分别投保,应赔双份
法官审理后认为,半挂车是一种特殊车辆,是由牵引车与挂车两部分组成,虽说上路时两部分可视为一个整体,但实际上牵引车、挂车是两辆车,而且有各自的牌号、行驶证,并已分别投保了商业险。而保险公司也予以确认,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物流公司支付赔偿款。
首先,机动车保险单明确约定,主车和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按照该约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限额内支付赔偿款。
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20条的规定未列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其内容为限制和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物流公司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故依法应当认定该条款对物流公司不产生效力。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物流公司保险金40万元。
小知识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挂车结构特殊,自身无动力,必须由牵引车牵引。一般情况下,挂车可以和牵引车任意组合,而不固定具体哪辆牵引车,因此要申领两副牌号。不同的是,挂车的牌号后面都有个“挂”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