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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回家路上遇车祸 车主保险公司成被告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16 1:07:21  点击:3112

  “蹊跷”车祸引发连环诉讼

  车主、司机、修理厂等都被告上法庭

  中学生回家路上遭遇车祸,肇事司机竟然是偷开修车厂的维修车辆擅自使用。由于肇事司机赔偿能力有限,真正的车主又不愿赔偿。百般无奈下,伤者一口气将车主、肇事司机、修理厂、保险公司四被告一同告上法庭,引发一起连环诉讼案。复杂的关系中,究竟谁该担责?看看法院是咋判的。

  中学生回家路上遇车祸

  今年“五一”小长假期间,家住济南商河的中学生小超还在享受着假期的快乐,但一场不期而至的车祸彻底搅乱了他的假期,日后也将他带入了一场官司纠纷之中。事发时已经是晚上近7点钟,小超骑电动车到一加油站附近时准备横过马路,这时一辆汽车从身后将其撞倒,小超当场昏迷。经事后交警调查了解,肇事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导致两车损坏,一人受伤。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汽车司机王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前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超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车祸究竟谁担责?

  小超不仅剩余的假期是在医院里度过的,而且还错过了开学的时间,右腿安了钢钉,几经转院,光住院时间就将近半年,按医嘱出院后还需要10个月的家庭护理。虽然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先支付了27000元的治疗费,但这远远不够实际损失,再支付了5000元后也再无力继续支付。小超家人也了解到,肇事司机并不是汽车的合法掌控人,肇事车辆属于某机械有限公司,是车辆在送到汽车修理厂修理期间,被修理厂工人季某开出并借给亲戚王某驾驶途中发生的本次事故,车辆就是在该汽车修理厂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

  在与各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超将肇事司机王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和保险公司四方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5万元。私自开出汽车的修理厂工人季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车主丧失控制权无需担责

  在法庭上,机械有限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是因制动故障送到汽车修理厂修理的车辆。修理工季某也承认该车送到汽修厂后,正值单位放年假,无法开具车辆维修申请单,不能修理。其要求机动车司机将车辆放在汽修厂。后季某因妻子的奶奶去世而急于赶回,便自行修理了该车辆并驾驶回家。后来,其朋友王某要去县城办事,便从季某处借用了该车,在往商河县城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本案中,王某借用机动车后,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均归属于其一人,因此他是赔偿案件的唯一责任主体。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机械有限公司虽系车辆所有人,但其在车辆送修期间,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该车又是被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因此,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被判同时担责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肇事车是送修车辆,肇事司机王某不是车辆所有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的肇事司机不是车辆所有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不是其免责事由。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总计12万元。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过错明显,应在8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季某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且未经其修理厂负责人同意,擅自驾驶该车外出,并将该车借予他人,导致该事故发生,其应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连带赔偿总额为20多万元。汽车修理厂对到该厂送修的车辆在送修期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因其管理不善,导致送修车辆被其员工擅自驾驶并出借,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其也应在8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共计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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