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轿车和横穿马路的自行车正面相撞,造成骑自行车的赵时福一级伤残。事发后,伤者家属将轿车驾驶员龚成伟、轿车所在单位甘肃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诸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各项费用104万余元。今年10月15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三方被告共同支付88万余元。11月1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一起共同承担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民事赔偿诉讼也因此余音未了。
案情:男子被撞伤残 索赔104万元
2009年11月2日,被告龚成伟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甘A·P1093波罗牌小型轿车行至兰州友谊饭店西出口路段时,恰遇原告赵时福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小轿车将原告撞倒致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军区总医院抢救治疗,治疗28天后,赵时福转入武警甘肃总队医院继续治疗133天,出院时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昏迷、硬脑膜下积液、肋骨骨折,前后住院共产生医疗费11万余元。
2010年2月8日,兰州市七里河交警大队认定,赵时福与驾驶员龚成伟负有同等责任。3月16日,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评定,赵时福为一级伤残,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
原告要求三方被告承担各项损失209万余元的50%,104万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原告因车祸损失88万多元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龚成伟系另一方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职工,所驾车辆系公司车辆,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肇事车辆承担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依据相关规定,其应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第三方责任险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原告主张的今后护理依赖费、原告要求赔偿生存依赖药品及用具、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1项费用共计88万余元。
判决:三方被告共同进行赔偿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赵时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3767.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时福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1万元共12万元;余款的50%为3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由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被告龚成伟已支付13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方责任险2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记者:朱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