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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交通事故10天后流产 保险公司赔6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18 1:10:04  点击:2494
 

怀孕六周的阿青骑摩托车时被汽车撞倒擦伤臀部,不料10天后她却流产,阿青认为流产是被撞所致,将对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广东省佛山禅城区法院昨日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00多元。

  车祸10天后孕妇流产

  26岁的阿青(化名)家住佛山南海区罗村。200976日上午,阿青驾驶摩托车路经禅城区丝织路一交叉口时,与胡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阿青随即倒地受伤。后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阿青被送到佛山市中医院。经医生诊断,阿青仅是臀部轻微擦伤。胡某当场预支了2000元作为医疗费用。原本以为没有大碍的阿青在两天后却患上了重感冒,还出现了腹痛腹泻等病症,于是她到佛山市妇幼检查治疗,并于716日被诊断为先兆流产。次日,阿青再次去医院确诊,决定终止妊娠,并于720日做了清宫手术。

  阿青认为,自己的流产是被胡某撞倒导致。而胡某认为,阿青在出现流产症状前曾因重感冒、肠炎吊针、吃药,这些也有可能是导致流产的原因。协商未果后,阿青将胡某及对方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

  鉴定:外伤是诱发因素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广东某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阿青的交通事故外伤与先兆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外伤是导致先兆流产的诱发因素。”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青在交通事故后的治疗过程中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发生先兆流产并最终终止妊娠,是严重的损害后果,对阿青造成了较重的精神痛苦,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和阿青自身的疾病原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由于胡某的车辆购买了保险,因此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赔偿阿青6700多元。(记者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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