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保证金责任险”)启动仪式上,交通运输部有关人士表示,保证金责任险制度目前还没有上位法依据,仍处于试行期,待有关条件成熟后,将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方式加以明确。
今年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相关通知称,经与保监会协商,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可以选择投保保证金责任险的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在11月16日举行的启动仪式上,人保财险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和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递交了《服务承诺书》和《承保承诺书》,徐祖远和周延礼等则向首批获准以投保保证金责任险方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5家企业颁发了证书。
据了解,2001年12月颁布实施的《条例》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目前,已有3600多家中外企业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李宏印说,新实施的保证金责任险承保的范围、理赔的程度与目前保证金清偿债务制度相一致,即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清偿额度与《条例》规定的保证金额度相同。因此,该保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完全责任保险,即“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而是“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同时,保证金责任险推出后,与现有保证金形式共存,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而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当满足一定条件,但不受数量限制,其保险产品在经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共同认可后,可按照《承保承诺书》提供保险服务。目前,仅人保财险具备承保资格。
李宏印表示,保证金责任险制度的推出是交通运输部和保监会落实“三个服务”,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具体举措。该制度自2004年酝酿筹划研究到最终出台实施,其间几经波折,得到了各有关主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从业者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保证金责任险制度实施后,将有助于企业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创造更加便利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