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强制推行力度,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技术力量不足和制度支撑不足的难题,促进环境污染治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近年来在一些地方试点中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尴尬,推行过程步履维艰。”近日,在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针对“绿色保险”,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道出了自己的隐忧。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本意为企业一旦发生意外污染事件,保险公司将为受害者及时提供赔偿,如此一来,企业既避免了破产危机,政府也减轻了财政负担,而保险公司也能从“多收益、少赔偿”中获得公司利益。
在杨朝飞看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政府监督和指导下运行的一项独立的市场活动,是在法制和价值规律的双重影响下的合作契约,是让环境风险下降,经营利润上升的一种新型保险,其实施有利于建立污染事故救助机制,减轻政府的负担,也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管力量,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提高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
然而,被专家一致看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近几年却步履蹒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中竺认为,作为一项“绿色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试点工作“雷声大、雨点小”,其可以概括为“三个不足”:有效需求不足、技术力量不足和制度支撑不足。
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谢立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三个:一是法律法规欠缺。目前国家层面的环境责任险的依据只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二是推行环境责任险缺乏强制力。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响涉及公众利益,造成的生命、财产和环境损害严重,肇事者往往无力承担赔偿,最终还得靠政府买单。而企业认为自己的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措施已经到位,尽管环境风险事故时有发生,但总认为不会发生在自己头上,主观上不愿意投保,没有安排资金计划,缺乏长期、有效的机制。三是投保企业少,使保险公司承担较大风险。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由于投保企业少,其很难形成规模,而没有一定规模,要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分担就会很难。
陈中竺表示,在当前社会经济加快转型、环境污染问题得到越来越广泛重视的形势下,中国应尽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扩大制度覆盖面,使环境污染责任险在促进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