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
更多
更多
更多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只需... 点击:25087
·广州新邦物流与阳光财险保... 点击:19538
·珠海某公司与广东人保雇主... 点击:19396
·湖南民工PK特大国企 一... 点击:18797
·深圳鹏都兴与广州城市之星... 点击:18583
·一起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争议... 点击:17925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 点击:17370
·广东人保诉深圳金秀海上货... 点击:16634
·赵颐田与人保财险西安市新... 点击:15842
 
汽车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交通事故 → 汽车保险
超分上路酿事故 保险公司可拒赔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21 0:24:59  点击:2556

土方车右转弯时压上了助动车,导致骑车人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发现,土方车存在超载,而且司机的驾驶证记分竟然已达到14分。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投保人将保险公司推上了法庭。因对判令赔款的一审判决不服,保险公司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18上午,上海二中院高长久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当庭改判,不支持投保人的理赔请求。

  2008826日,张某开着挂靠在虹宝公司名下,并由虹宝公司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昆山市开发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撞的非机动车骑车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的驾驶证记分已达14分,车辆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张某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1024日,昆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又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的家属11万元,车辆的所有人柴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虹宝公司对车主负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因理赔的请求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虹宝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里已明确了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等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由于一审法院在扣除了因车辆超载而增加的10%绝对免赔率后支持了虹宝公司的诉请,保险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高长久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这起二审案件进行了近2个小时的庭审并在休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虹宝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证记分已经达到14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张某事发时基于驾驶证超分已经不具备有效驾驶资格。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案驾驶员被扣分达12分时,就不得再驾驶机动车上路,应认定其已经丧失有效驾驶资格。故虹宝公司已经具备涉案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法院最终改判对虹宝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此外,保险公司当庭表示愿意向受害者家属一方补偿人民币5万元,法院对此予以准许。

    法官阐释:

   本案中,如果支持虹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势必造成一种不良导向,即违规操作也能获赔。这无疑将会使今后的类似事故增加而非减少,使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增加而非减少,显然有悖于人民法院支持合法行为、否认违法行径的裁判宗旨。

  此外,合议庭通过努力,促使保险公司承诺自愿直接向受害人家属支付5万元补偿款,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和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人民网梁宗、包蹇)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顶部


上一篇: 车轮单独损坏不赔成保险业行规 被批是霸王条款
下一篇: 西安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者被判死刑
·友情链接
保赔网 中国保监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律师网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律师 上海保险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索赔 工伤律师 货运物流律师 广州保险索赔 保险理赔律师 车险理赔 广州保险理赔 广东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保险专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关于我们 | 电子地图 | 投诉建议 | 网站导航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 广东保险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东塔14楼   技术支持:广州网站制作安全联盟
电话:020-28912808 手机:13826203456 QQ:919203665 邮箱:13826203456@139.com 粤ICP备11026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