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户口本上仅显示有一个儿子,国家都未认可黄某有两个儿子,保险公司也只能赔偿黄某一个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2009年3月份的一天,林某驾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客车,行驶至嘉兴市洪合镇民和路与洪汇路路口处时将黄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因此黄某诉至本院,要求林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林某及其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户口本上仅登记了一个儿子的名字,因此仅认可赔偿其一个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双方并就这一问题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
按照法律规定,致残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有权得到赔偿,但是未上户口的话,到底能不能获得赔偿呢?
经审理,秀洲法院认为根据黄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的确生育了两个儿子,虽黄某未按照有关户口登记的法律规定为其次子登记户口,但该管理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影响其子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因此,秀洲法院对黄某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费用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尚应赔偿原告黄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5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