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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洛阳涧西法院宣判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1.7万余元,剩余的3.6万余元由驾驶者赔偿,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王是一位打工妹,2009年拿到驾照。今年4月,小王驾驶其表姐刘女士的别克凯越轿车外出时,将骑自行车的侯先生撞飞,小王及时报警,并与随后赶到的刘女士一同将侯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刘女士垫付医疗费用8000余元,侯先生住院44天实际花费医疗费3.9万元。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小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侯先生将小王、刘女士、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元。小王和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女士辩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查明,小王申领有驾驶执照,刘女士没有申领驾驶执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车辆借用关系的事实存在,无法排除非借用关系的合理怀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