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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撞死四学生案一审 法院判决保险赔偿33.7万元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1/26 0:48:18  点击:2142

  西安210交通肇事案回顾

  20092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圆、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将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后逃逸,两学生不幸死亡。

  王双娃逃离现场后,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并卸下车牌。车开回泾阳县一石料场后,王双娃和王哲仔细查看肇事车辆,随后打电话给妻子王小娟,告诉她自己开车撞了人。王小娟赶至石料场,在得知丈夫执意出逃的打算后,将随身所带现金1000元交与王双娃。王双娃遂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弃于南环加油站,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215日,王双娃迫于压力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昨日下午,西安市中院对王双娃在长安区斗门撞死四学生案,作出一审宣判:王双娃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双娃的妻子王小娟因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2;王双娃的儿子王哲犯毁灭证据罪,但由于年龄不足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
王双娃:希望人们以我为戒

  下午230分时,王双娃、王小娟和王哲被法警同时带入法庭,接受宣判前,法警替三人分别打开手铐、脚镣等械具,三人依次就坐在被告人席。

  法庭宣判后,王双娃当庭表示将上诉,他的妻子和儿子均表示不再上诉。王双娃说,他对不起所有的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属,虽然知道一切已经无法弥补,但他还是要向他们道歉,希望能取得他们的谅解。但王双娃同时表示,判决中的一些内容与事实不符,所以要提出上诉。“我后悔自己曾经的行为,我的良心已经受到了极度的谴责,但我也知道现在说什么、做什么都晚了。如果上诉后,法院依然维持原判,我希望我的儿子和妻子能好好活着,也希望人们以我为戒,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再出现。”

  受害人家属:希望孩子能安息

  昨日,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同时出庭。法庭判决后,原告席上一片哭泣声,受害人王方圆的父亲含着眼泪,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感谢,也希望孩子在天之灵能瞑目安息,“能给孩子一个最后的交代,这是我们能为孩子做的唯一一件事了。”

  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家属们均表示满意。但对王双娃要上诉的请求,他们纷纷表示气愤。

  法院同时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各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3.7万元(不含已付的8000);王双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03万元,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扣押重型自卸货车依法拍卖,所得款项赔偿给各原告人。王小娟、王哲不是本案的共同致害人,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控辩双方六大焦点

  判死刑是因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撞死人为啥判死刑?

  王双娃: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把一个行为过程分解为二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和逃逸”,而不同时构成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罪。

  控方:王双娃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上有放任致死致伤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据此,当庭出示了大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王双娃不是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王双娃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不计后果,将两名被害人拖拽170余米后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没有人逼王双娃停车?

  王双娃:没有人数次超越逼停车,王哲也没有提醒有人让停车。

  控方:面包车司机、小车司机岳治国及王哲本人与王双娃的供述不同,清楚地证明两名司机数次超车想逼停王双娃车的事实,现场遗留的车轮“S”形轨迹客观印证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定:王双娃否认有人数次超越逼其停车,否认王哲提醒他有人让停车,认罪态度不好。自首情节为何没认定?

  王双娃:自己有自首情节。

  控方:王双娃虽系主动投案,但从归案到庭审,一直避重就轻,特别是对其放任他人死亡的本案最基本事实不予供认,同时当庭包庇同案犯王哲,故不应认定其自首。

  法院认定:虽在家人的规劝下投案,但投案后,王双娃并没有真诚悔罪,庭审中,又推翻原供,认罪态度不好。王双娃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依法严惩。

  妻子窝藏罪怎么认定?

  王小娟: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窝藏罪。

  控方:王小娟给王双娃提供资金出逃时,只知道撞了学生,对具体案情并不清楚,在得知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后,没有再提供资金,并规劝王双娃自首。

  法院认定:王小娟在得知王双娃肇事且决意出逃时,主动提供1000元现金资助其外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但窝藏犯罪情节一般,且有规劝王双娃投案的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儿子是否毁灭证据?

  王哲:辩护人提出没有毁灭证据的实行行为,更谈不上情节严重,行为上不构成犯罪。

  控方:王哲明知王双娃肇事后逃逸,仍帮助查看车体,当发现车上有人体组织后,即给王双娃提供卫生纸,擦拭血迹,其查看车体并提供卫生纸的行为就是帮助毁灭证据的具体实行行为。

  法院认定:王哲在明知其父肇事后,仍帮助王双娃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但王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保险公司责任咋认定?

  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该公司与王双娃之间不是挂靠关系,而是服务关系,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控方:经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足以证明陕AC3299肇事车对外是以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营运的,而且鑫成公司从陕AC3299肇事车收取车辆服务费,获得收益。因此,鑫成公司不能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抗第三人。

  法院认定: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的营运车主和受益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控辩双方六大焦点

  判死刑是因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撞死人为啥判死刑?

  王双娃: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把一个行为过程分解为二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和逃逸”,而不同时构成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罪。

  控方:王双娃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上有放任致死致伤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据此,当庭出示了大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王双娃不是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王双娃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不计后果,将两名被害人拖拽170余米后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没有人逼王双娃停车?

  王双娃:没有人数次超越逼停车,王哲也没有提醒有人让停车。

  控方:面包车司机、小车司机岳治国及王哲本人与王双娃的供述不同,清楚地证明两名司机数次超车想逼停王双娃车的事实,现场遗留的车轮“S”形轨迹客观印证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定:王双娃否认有人数次超越逼其停车,否认王哲提醒他有人让停车,认罪态度不好。

  自首情节为何没认定?

  王双娃:自己有自首情节。

  控方:王双娃虽系主动投案,但从归案到庭审,一直避重就轻,特别是对其放任他人死亡的本案最基本事实不予供认,同时当庭包庇同案犯王哲,故不应认定其自首。

  法院认定:虽在家人的规劝下投案,但投案后,王双娃并没有真诚悔罪,庭审中,又推翻原供,认罪态度不好。王双娃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依法严惩。妻子窝藏罪怎么认定?

  王小娟: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窝藏罪。

  控方:王小娟给王双娃提供资金出逃时,只知道撞了学生,对具体案情并不清楚,在得知四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后,没有再提供资金,并规劝王双娃自首。

  法院认定:王小娟在得知王双娃肇事且决意出逃时,主动提供1000元现金资助其外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但窝藏犯罪情节一般,且有规劝王双娃投案的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儿子是否毁灭证据?

  王哲:辩护人提出没有毁灭证据的实行行为,更谈不上情节严重,行为上不构成犯罪。

  控方:王哲明知王双娃肇事后逃逸,仍帮助查看车体,当发现车上有人体组织后,即给王双娃提供卫生纸,擦拭血迹,其查看车体并提供卫生纸的行为就是帮助毁灭证据的具体实行行为。

  法院认定:王哲在明知其父肇事后,仍帮助王双娃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但王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保险公司责任咋认定?

  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该公司与王双娃之间不是挂靠关系,而是服务关系,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控方:经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足以证明陕AC3299肇事车对外是以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营运的,而且鑫成公司从陕AC3299肇事车收取车辆服务费,获得收益。因此,鑫成公司不能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抗第三人。

  法院认定:陕西鑫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的营运车主和受益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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