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喝过酒就开着朋友的奥拓车到处跑,结果撞上了一辆摩托车,并导致骑摩托车的男子当场身亡。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高新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车辆的出借人应该对车辆负有必要的、谨慎的管理职责,判决出借人在交强险范围之外和车辆实际驾驶人连带赔偿死者近2万元。
据介绍,2008年6月21日,乐某饮酒驾驶其朋友廖某的奥拓车,行至西芯大道新航路口,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时,撞上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杨某当场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乐某属醉酒驾车。2008年9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杨某和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外,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强险122000元。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杨某的父母将乐某、廖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乐某是直接侵权人,与死者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原、被告各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二分之一。同时,廖某系本案车辆法定车主,本案事发时与乐某实际上形成了借用关系,廖某对车辆应该负有必要的、谨慎的管理职责,故廖某对乐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高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杨某家属赔偿金110000元;乐某、廖某共同赔偿19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