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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阎,在省城经营着一家装修公司。今年5月,他在二手车市场相中了一辆红旗轿车。一番讨价还价后,以10万元价格成交。
转让合同是二手车交易市场帮忙拟好的,约定由车主老张负责过户费并保证车况良好,阎负责购车后的养路费、道桥费和保险费。合同上同时注明,轿车已有的保险费由原车主转送给阎。第二天,轿车便过户到了阎的名下。
今年9月的一天晚上,天下着大雨,阎独自驾车外出,结果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两车受损,3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阎支付了受损车辆的修理费和3名伤者的医疗费,共计6万余元。
9月底,阎带着全套保险手续以及发票等前往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对方的理由是“车险并未过户,阎并不是保险受益人”。气愤之余,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判决的根据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未经通知、变更、批改,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