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驾车意外将小区地下车库的道闸撞损。事后,因小区物业擅自将被撞道闸转移并将设备主机板拆下,破坏了事故现场,使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产生争议。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应对其破坏事故现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市民王某是河西区某小区的业主。2009年12月30日13时25分左右,王某驾驶女儿的QQ汽车从小区地下车库出来时,由于操作不慎,车辆溜车撞上地下车库的道闸边杆,造成道闸、道杆及摄像头被撞倒的事故。据小区物业公司称,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3.4万余元,王某之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道闸损失评估为5000元。今年1月6日,小区物业和王某父女再次到现场协商解决问题时,物业公司已自行将被撞倒的道闸转移,并将道闸设备的主机板拆下。由此,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损失的赔偿范围上。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之女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借与王某使用,应在王某不能进行赔偿时,在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王某之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害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父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但原告在未征得王某父女同意且其未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被撞倒的道闸移动位置,并将控制箱内的主机板拆下挪走。故原告应对其破坏事故现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当庭放弃对主机板损坏费用主张权利,法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整套道闸费用的诉求,法院认为,在道闸可以修复的前提下,三被告应赔偿的是修复费用。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道闸修复费用2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道闸修复费用3000元;在王某不能赔偿时,王某之女在事故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