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台资家具公司因发生火灾遭受巨额损失,事发后,当其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得到的却是“火灾事故地址不属于保单约定地址范围,不予赔偿”的答复。双方成讼后,本市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家具公司支付保险金2300余万元。
位于本市静海县的一家家具公司为台商独资企业。公司设立之初,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生产车间均在静海县经济开发区一处地点。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于2005年开始在该开发区内兴建了第二生产车间,2006年10月工程基本完工。同年11月,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房屋建筑包括装修家居。投保时因沿袭以往与保险公司的保单,在地址一栏依旧填写了公司原址。但2006年保值数额中加入了第二车间的不动产值,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
2007年11月22日22时45分,该家具公司第二生产车间发生火灾,造成厂房和存放的成品、半成品藤椅及原料、机械设备毁损。火灾原因为照明灯具与电源线路接触不良造成局部电热,引燃照明灯具下方可燃物所致。根据家具公司提供的火灾损失清单记载,家具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共计造成房屋建筑损失、机器设备损失、流动资产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5400余万元。依据保险合同投保的保险金额,房屋投保比例约为40%,机器设备投保比例约为50%,流动资产投保比例约为50%。同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扣减5%的免赔额,家具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数额2300余万元。同年12月24日,保险公司正式回复家具公司,以火灾事故地址不属于保单约定的地址范围为由拒绝了家具公司的赔偿请求。双方为此成讼。
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地址”这一条款的含义及效力,以及保险标的范围问题上。本案经一中院、市高院审理,两审法院均认定保险公司明知家具公司地址包括第二车间,因疏于核保,对已计算在保险财产范围内的第二车间财产与保险单载明的地址不一致,具有过错。且经过调查认定,家具公司是对其全公司财产包括第二车间的房屋建筑和相关动产进行投保。故判令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二车间火灾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向家具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364万余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