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现代车被妻子开着,不巧正与丈夫驾驶的奔驰车追尾,可是当市民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由于是“一人名下的两车相撞”,并非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所以不予理赔。为此,市民与保险公司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终于弄清了到底属不属于“第三者”。
一人名下两车相撞 理赔期间遇到难题
2007年10月10日,王先生为他刚买的一辆现代酷派汽车投了保,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并支付相应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当场将以上保险单交予王先生。
让人没想到的是,刚投完保两天,王先生驾驶另一辆自己新买不到三个月的奔驰汽车,他的妻子刘萍驾驶那辆刚买的现代酷派汽车,在开发区第一大街发生追尾事故,两车都受损。经相关部门认定,王先生的妻子刘萍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于事故发生两三天后将保险单交给王先生。后他维修奔驰汽车花费修理费7.8万元,及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1800余元,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但保险公司表示,王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对他本人所有的奔驰车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关于“第三者”的规定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对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是否属于“第三者” 法院两审做界定
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他所投保的现代汽车和同为他自己所有的奔驰汽车发生碰撞,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合同中“第三者”的概念该如何界定?
法院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概念,虽然原、被告之间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但结合本案,发生事故时,现代汽车由经王先生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刘萍驾驶,他并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为对保险标的现代汽车属于失去实际控制的“第三者”。此种将对机动车控制情况作为对“第三者”判断基准的方法,也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据此,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保险金人民币7.9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