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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 保单如何处理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8 14:50:37  点击:4460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投保人为另一方购买人身保险例子屡见不鲜。具体形式有三种:1、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配偶,投保人为受益人;2、配偶为被保险人,第三人为受益人,其中第三人通常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子女;3、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投保人的配偶为受益人。然而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夫妻双方难免对人身保险合同有关权利归属产生争议。

  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这个问题属于婚姻法范畴,但它直接关系到夫妻各方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等问题。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险费,毫无疑问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投保人是用个人财产支付保险费,该保单的归属又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一般而言,配偶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保费获得的保单应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及受益人条款没有改变保单是个人财产的性质。第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明确表示对配偶的赠与,本质上是以赠与保费的方式为配偶购买保险,该保单也就因赠与行为成为投保人配偶的个人财产。第三,较为特殊的是投保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养老保险等经过一定年限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生存金的保险。原夫妻依据保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或者确定可以获得一定收益时,笔者认为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法》第18条没有将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外。

  离婚后保险合同的解除

  离婚后,夫妻双方往往感情破裂,关系恶化,很多投保人在离婚后希望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单为投保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且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自己,投保人当然可依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除上述情况外,投保人解除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要受到许多法律限制。

  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保单如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到分割,无论任何一方持有保单,原配偶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离婚后,原夫妻双方相互代理关系相应解除,因此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原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谁。但实践中,离婚后投保人极有可能在原配偶不知情时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则基于善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于我国保险法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投保人原配偶此时仅能依据婚姻法向投保人主张保单项下一半的现金价值,而却无法弥补其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的权益,从而投保人原配偶的权益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

  针对司法实践中案件,美国部分州制定了一些立法例:除非离婚法本身已做出不同规定,否则,离婚后投保人可以在离婚后单方变更受益人。但是笔者认为美国部分州对此问题的规定不尽如人意。因为保险合同的保费由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而美国部分州的规定相当于剥夺了投保人原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而一味偏袒投保人。这样的法律规定有违公平原则。笔者看来更为合理的做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合同的解除应由原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投保人若未经其原配偶同意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法律应当赋予投保人原配偶拥有选择权:或是主张分割保险公司退还的现金价值;或是主张投保人解除合同行为无效。保险合同因解除无效而恢复效力后,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回先前向其支付的现金价值,并可以要求投保人继续支付从合同无效到重新恢复效力期间的保费及因投保人行为带来的损失。而保单则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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