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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肇事车主赔偿贬值损失 保险公司免责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13 20:04:14  点击:2421

出了车祸人没有事,但车被撞坏了,虽然已修好,但鉴定显示车辆贬值了28379元,这笔损失谁来赔?在与肇事车主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女士将肇事车主告上法庭,并追加卖给肇事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成为该案的第三人,要求二者承担贬值费。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与车主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在合同中以单章的形式明示将车辆贬值费作为免责事由,尽到了对车主的提示义务,损失应由肇事车主自行承担。

今年526日,先生驾车沿新达路行驶至百川路交叉路口时,因违反信号灯与在女士驾驶的一辆新车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先生对女士的车进行了维修,并承担了全部维修费用。但女士认为车子贬值了,并委托机动车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证明车辆贬值损失额为28379元。女士要求先生以及为先生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女士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本案交通事故,该损失是车辆现有实际价值的减少,是本案直接损失,因此贬值费应纳入女士因这场车祸遭受的损失范围。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与车主张先生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以单章专列形式将车辆贬值损失作为保险免责事由,以上内容应视为保险公司向车主作出了提示,达到了合理明示程度,故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得以免责,应由肇事车主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先生承担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用共计32879元。(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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