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一物流公司司机陈某,驾车在银川撞倒电线杆,58岁的刘某被电线杆砸伤。近日,银川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决:司机陈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共计23.4万余元;车主单位乌海市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2009年8月4日11时许,在银川市新华东街银彬公寓巷口,陈某驾驶一辆蒙C牌照的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倒车时,将路口一电线杆撞倒,被撞倒的电线杆将路过的58岁的刘某砸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刘某因抢救住院治疗先后花去6.3万余元。经鉴定,刘某伤残等级属八级。其间,陈某向刘某支付医药费2.5万余元。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乌海市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万余元。审理中,刘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扣押了肇事的车辆。
陈某驾驶车辆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陈某驾驶蒙C牌照肇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乌海市某物流公司。
刘某是江苏扬州市人,自称在银川做生产、销售洗漱塑料用品生意。
今年8月,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共计21.2万余元;乌海市某物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结果,乌海市某物流公司不服,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的驾驶行为造成刘某人身受到损害,应当依法赔偿。故应当先将原告诉请法定损失项目累计后,扣减被告陈某已经垫付部分。
因刘某属城镇户口,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宁夏标准,故参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因原告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故其自称从事生产、销售洗漱塑料用品人员的误工费为按照2009年度宁夏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3.4万余元。扣减陈某已向刘某支付2.2万元,陈某还应当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1.2万余元。乌海市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张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