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16 0:43:26 点击:2849 |
在南宁经商的福建人黄某不幸在南宁遭遇车祸身亡,其父母要求肇事车辆的司机、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按照福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各项损失约65.8万元。那么,其赔偿标准到底是按福建标准赔偿,还是按广西标准赔偿?
12月10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赔偿三方按福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约46.7万元。
索赔
家属索赔65.8万元
今年6月9日凌晨1时43分,司机陈某驾驶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沿南宁市星光大道由北往南超速行驶至江南客运站前路段时,行人黄某正好从事故地点由东往西方向横过机动车道,致使货车与黄某发生碰撞,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月25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驾驶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黄某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两者的过错是构成事故的原因,分别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因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9月14日,黄某的父母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货车司机、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福建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标准,赔偿65.8万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由陈某和挂靠公司连带赔偿余下损失的70%,即54.8万元。
审理
事故责任四六分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这起事故中,行人黄某的过错较小,应负次要民事责任,相反,陈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此案实际情况,黄某与陈某之间的民事责任比例应为4:6。
关于死亡赔偿金问题,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受害人黄某属城镇居民,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根据有关规定,现原告举证证实其住所地所在省份即福建省的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577元/年,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广西的标准15451元/年,因此,原告主张黄某的死亡赔偿金按19577元/年的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同样,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福建省的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451元/年标准计算。而广西的标准是10352元/年。
判决
死者家属获赔46.7万元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还认为,此案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的独子黄某死亡,使两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应依法给予两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此案的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赔偿能力等因素考量,原告主张1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法院酌定为2万元。
综上,经核算各项损失后,12月10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余下损失约59.5万元,由陈某和货车挂靠公司连带赔偿60%,即35.7万元。
闽商黄某在南宁出车祸,为何其死亡赔偿金要按福建标准来赔偿?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赔的钱相差有多大
那么,在此案中,如果是按广西赔偿标准的话,福建和广西赔偿相差多少钱呢?法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20年来算,广西死亡赔偿金:15451元×20=309020元;福建死亡赔偿金:19577元×20=391540元。故广西和福建死亡赔偿金相差:391540元-309020元=82520元;在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福建和广西相差:(福建标准13451元-广西标准10352元)×20年=3099元×20=61980元。因此,仅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两项,广西和福建的一共相差:82520+61980=14.4万余元。 (卢荻 郑吓保 李景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