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1日8时,河西区解放南路琼州道交口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男子相撞,造成骑车男子当场死亡。交警下瓦房大队调查认定,肇事司机张某负事故全责。随后,下瓦房大队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多方寻找死者家属,但始终无人认领。
经查,肇事货车在唐山、沧州两地分别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张某为早日完成理赔事宜取走肇事车,委托律师多次找交管部门要求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结案书”。但因无法找到死者家属,民事诉讼赔偿程序无法进行,张某不能到保险公司理赔,死者权益也无人代为主张,该案迟迟未能了结。
河西支队办案交警多次与区法院、区民政局研究,确定由区民政局代替死者家属为原告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把肇事驾驶人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两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今年1月20日,河西区法院受理此案。4月14日,法院在两家保险公司未出庭下开庭审理此案,缺席宣判并下达判决书,判处唐山、沧州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死亡赔偿金27万元。
宣判后,两家保险公司一直不履行给付义务。交警河西支队会同法院多次派专人到唐山、沧州,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8月16日,河西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经交警河西支队及河西区人民法院协调,两家保险公司共计38万元死亡赔偿金全部履行完毕,款项已由河西区民政局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