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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http://www.gdbxls.com 时间:2010/12/16 0:56:57 点击:1928 |
12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22条,对原本赔偿责任不甚清晰的酒驾、无证驾驶、商业泊车、代驾等多个问题的赔偿责任首次进行明确规定,并提出受害人为“无名氏”的主张赔偿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在新闻发布会上对媒体详细地讲解了《意见》。而其中规定的受害人的救治费先由保险公司垫付等细节无不体现了新规的人性化。
为了便于受害人主张权利和确定责任,节省诉讼资源和保险理赔成本,《意见》首先规定:如果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人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意见》明确了商业性泊车、代驾行为的相关责任,这是中国法院中首次对针这一情况提出规定。《意见》规定如出现此情况,由提供泊车、代驾服务方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外的责任,但接受服务方必须在接受服务前明确提供服务方有服务资格,否则也将负赔偿责任。
针对在近年来“学车热”,少数驾校和培训人员并不负责的情况。《意见》指出,受训人在培训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培训单位负责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
而对于“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意见》指出,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主张赔偿,代为提存保管赔偿金,待找到其家属后归还。同时,为了更好保护受害方,《意见》对此类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据悉,近年来,由于浙江私家车等机动车数量的急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仅在2010年1到11月期间就有63423件案件被受理,占了同期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92.06%。而许多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问题不断出现,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难度。
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9年就开始进行调研,并邀请保监局、交管局、保险公司、仲裁委、省律协等相关单位,十易其稿后最终通过这一新规。(记者 李飞云 实习生 周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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