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一鞋服公司声称被要求“先写收据再付款”,结果分文未得;被告“举证不能”,一审被判支付赔偿金
12月16日 晋江法院
今年大年初一,晋江陈埭一家鞋材公司突发大火,殃及隔壁一家鞋服公司。意外之灾让后者损失惨重,但庆幸的是,这家鞋服公司投了保险。按理说,投保人花钱投保,保险公司接报后赔偿就是。可是,两者在理赔中出了点“插曲”,直到闹上法庭:保险公司称,事发后已理赔,且有收据为证;而鞋服公司则称,并没有收到理赔款。
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获悉,保险公司一员工签写的另外一张证明,成了此案的关键证据。同时,由于被告的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证明,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的证据成立,一审判定保险公司支付鞋服公司79万多元的赔偿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近日被中院依法驳回。
未支付赔偿款却要求先写收据?
今年2月14日(大年初一),晋江陈埭新信达鞋材公司突发大火,大火殃及隔壁的福建森羽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羽公司)。后者受损惨重,经评估损失79万多元。庆幸的是,去年7月,森羽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晋江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
但是,今年7月,由于收不到这笔保险金,森羽公司将平安晋江公司告到晋江法院。
原告诉称,今年5月18日,森羽公司找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责赔付的李某胜,要求依法赔付保险金。但李某胜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森羽公司先出具一份已经收到保险金赔付的收条。“李某胜当时承诺,等新信达的赔款到位,立即兑现这笔保险金。”原告表示,为此,李某胜还向森羽方面出具了一份证明,“待我司(被告)完成对责任方(新信达公司)的人保赔款冻结工作后,即启动赔款支付工作”。今年6月,新信达已履行了赔款,但平安晋江公司却未按双方约定支付保险金。
对于原告的控告,平安晋江公司辩称,今年5月18日,被告便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原告签写的收条就是证据。至于原告诉称的李某胜签写的证明,被告质疑其真实性。同时,平安晋江公司还表示,李某胜只是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并未得到授权处理此案。
被告拒不提供证据 被判支付赔偿款
被告到底有没有支付保险理赔款,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主张,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规定,被保险人是企事业单位,理赔款应以银行转账至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账户上;被告承包的保险理赔额若在5万元以上,必须由省公司负责核定损失和理赔金额,再由被告赔付。
对此,被告表示,尽管有制度规定,但并不代表不能出现现金支付的情况;被告承包的保险出现保险责任事故的理赔工作,均由被告自行处理,并不需要省公司负责。
晋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根据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平安晋江公司在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但被告不予提交。晋江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不予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法院据此推定原告主张的证据成立,且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